长二府办发[2008]18号
为严格规范全区基层司法所警务用车的管理及使用,确保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吉林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为司法所配备的司法警车,是司法所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专用车,任何人无权占用。警车的使用范围:司法所用于调处紧急、重大的矛盾纠纷、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和执行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任务。
二、按照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规定,司法所配备的司法警车,车籍统一落在区司法局。各司法所警车的管理、使用,应当接受区司法局的调度、监督和检查。
三、司法所警车的管理,实行司法所长负责制。司法所长为本所警车的责任人,承担本所警车的管理和使用的领导责任。
四、司法所配备的司法警车,必须由司法所所长本人驾驶,不得另外配备专职驾驶员。
五、驾驶警车必须持有正式驾照,在填报、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办理警官证。经局领导批准并与区司法局签订安全合同,报区纪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严禁驾驶警车。
六、司法所配备的司法警车,实行专人、专管制度。司法所所长要负责警车的驾驶、保管和日常的养护,保持车况的良好,确保行车安全。
七、司法所配备的司法警车,必须在固定停车点停放。对司法所上班、下班后的警车固定停放地点,应报区司法局办公室备案查验。
八、司法所配备的司法警车,为司法所的公务用车。严禁他用和公车私用,严禁使用警车执行非司法行政的执法任务和其他工作任务。
九、司法所配备的司法警车,严禁在本市和司法所辖区外行驶。确因工作需要出行的,须由司法所所长事前向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
十一、非执行调处突发性、群体性的重大纠纷、处理社区矫正工作等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夜间十二点后,除特殊需要有特别紧急的情况外,不准使用警报器。
十二、警车在道路上行使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和省、市交通法规。
十三、警车驾驶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和道路交通法规的,除按照交警部门规定进行处理外,司法局将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十四、如不按本规定执行,司法局将收回警车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