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事项的申报、审核、公布等动态调整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坚持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实行区推进办统筹协调和审查、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实施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实施部门承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时对本部门权责清单进行管理。
实施部门应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
第六条 法定依据、部门职责、权责事项和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实施部门应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具体信息。
第七条 权责清单需进行调整时,实施部门应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推进职能转变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推进办)提出调整申请。
第八条 实施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调整请示;
(二)权责清单调整申请表;
(三)调整依据原件(复印件),包括调整前后的法定依据、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其他职能调整相关文件和国家、省市取消下放调整等文件材料;
(四)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责任清单的部门职责、职责边界、监管制度、服务事项发生变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区推进办接到部门的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形成联合审核意见。
第十条 区推进办依据联合审核意见,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实施部门主动要求以取消、下放、暂停、转变管理方式等形式改变行政权力需调整权责清单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变化需调整权责清单的;
(三)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需调整权责清单的;
(四)权责清单的承办机构、承办责任人、投诉电话、咨询电话、监管制度、服务事项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调整权责清单的。
符合情形(一)的,由区推进办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符合情形(二)和情形(三)的,由区推进办报区政府决定;符合情形(四)的,由区推进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权责清单数据库由区推进办组织实施部门修改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实施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建立的其他清单,应根据权责清单的调整进行同步调整。
第十三条 权责清单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调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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