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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1-11-03 16:18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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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二府发〔2021〕18号

   

  

  英俊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长春国际物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驻区各相关垂直管理部门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1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运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区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大决策、各项部署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紧密结合二道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六条  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常务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文件及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按照中央、省、市要求,需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三)需经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要事项;

    (五)根据区政府财务制度,研究财政资金使用、预算、决算等事项;

    (六)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请示区政府需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和部署区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八条  拟提报常务会议讨论议题初稿形成后,议题提报部门要根据议题内容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对涉及全区重大行政决策方面的议题,还需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议题提报部门要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对合理化建议要进行充分吸纳。

    第九条  涉及全区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建设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方面议题,须由分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确保意见达成一致。以下事项可不再提报常务会议研究讨论:

   (一)依照分工可由分管副区长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

   (二)涉及大额资金以及需要区长研究审定的事项,议题提报部门在请示分管副区长(涉及财政资金的,还需请示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同意后,可提请区长或由区长授权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第十条  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汇报内容需按如下内容进行规范:

  (一)要说明议题起草的依据或背景。重点说明文件起草的法律依据,以及我区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要说明议题的起草过程。包括调研、论证过程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三)要说明议题正文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除了要对正式文本核心内容进行简要解读外,还应重点说明二道区在相关领域创新性、突破性内容,便于会议集中讨论;

  (四)要说明议题讨论通过后,拟履行的后续报审程序或发文种类;

  (五)议题起草说明内容要直入主题、言简意赅,不讲官话、套话。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议题提报部门必须在常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报分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或征求意见后,由分管副区长提请区长批准后方可上会。常务会议时间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受理临时提报议题。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的议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分管副区长同意,由分管副区长提请区长批准后方可上会。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参加人员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组成人员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开会。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区长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区政府法律顾问可列席会议。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议题提报部门将拟上报常务会议议题呈报表、汇报材料电子版等材料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区政府办公室对拟上会议题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返回议题提报部门修改完善。拟提报议题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审定通过后,组织会议落实。

  第十四条  参加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电子设备。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除议题汇报单位负责人可带1名随员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进入会场。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议题时,分管副区长原则上应到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的,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讨论相关议题时,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内容要直入主题、言简意赅。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就相关问题简要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此前反馈意见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

  第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会议筹备等工作。

    

  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应当根据区政府工作分工和会议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涉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负有牵头落实和督促检查的责任。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的工作,由区长明确一位副区长牵头负主责,相关区领导同志配合。

  第二十二条  议题提报部门应按会议纪要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向区长、副区长报告落实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区政府办公室要依职权做好工作督办,健全机制,加强监督,保障会议确定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开发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公开发布。

    

  第六章  文件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需以区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经区长、分管副区长传阅同意后,由区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议题提报部门要及时履行审核发文或报审程序。除需进行重大修改、重新论证事项外,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等形式发布的文件要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需提请市政府或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文件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二十六条  需区委、区政府联合下发的文件,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委常委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二道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长二府发〔2012〕7号)文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