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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12-11 15:16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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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二府复[2019]34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阜丰胡同77号。   

  法定代表人:孟德金,局长。

  2019123日,申请人吴某以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91129日作出的长二责拆决字××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申请人称上世纪60年代家庭人口较多父亲盖了西厢房住人,有证房屋44平米,西厢房约40平米,土地使用证面积105平米。申请人认为,该房屋上世纪60年代就存在了,并且在土地证所包含的面积内,如果是违法建筑当时就不会被允许,被申请人的拆除决定是错误的,且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建筑物位于××路南,被申请人拆除的不是其主房,而是其无证的附房。在国有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即使是在土地使用证范围内也需要审批,在《城市规划法》出台前,是由土地或城建部门管理和审批的,也不是可以随意建设的,因此申请人除主房外,其余建筑仍属违法建筑。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191120日,被申请人在巡视街路时发现申请人在××路南侧大运修理部搭建建筑物,现场检查过程中申请人并未能出示相关审批手续。当日被申请人立案受理。20191125日,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长二责拆告字××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进行送达。20191129日,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长二责拆决字××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于当日进行送达。2019123日,申请人不服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长二责拆决字××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立案审批表;

  2、长二责拆告字××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3、长二责拆决字××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盖房屋的行为虽然发生在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但违法行为状态一直持续至现在。因此,申请人认为该房屋上世纪60年代就存在了,并且在土地证所包含的面积内,不属于违法建筑的理由不能成立。另根据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有关部门城市管理相关职责的通知》(长编[2017]119号)和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管辖的暂行规定》(长执[2018]2号)的规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管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未经规划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违法案件。因此,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本机关决定:

  维持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91129日作出的长二责拆决字××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