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向以下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名单如下:
1、被征收人周树海,身份证号:220***********0678,房屋建筑面积70.37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201606220730号,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31号。
2、被征收人祁洪波,身份证号:220***********2231,被征收人任红英,身份证号:220***********2240,房屋建筑面积64.83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201609300463-1号,201609300463-2号,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22号。
3、被征收人杨国华,身份证号:220***********2536,房屋建筑面积74.89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1354788号,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46号。
4、被征收人陈贺,身份证号:220***********632X,房屋建筑面积51.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1601130337,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3号。
5、被征收人李秀荣,身份证号220***********1822,房屋建筑面积51.8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4060128823,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39号。
6、被征收人任航形,身份证号:220***********3755,房屋建筑面积131.57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1144849号,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47号。
7、被征收人林楠,身份证号:220***********0212,房屋建筑面积100.02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201512170367号,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26号。
8、被征收人李万和,身份证号:220***********1438,房屋建筑面积77.30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40611230,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42号。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0]第31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周树海 身份证号:220***********0678
地 址:吉林省辉南县辉南镇长安村德兴堡屯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征(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201606220730,建筑面积70.37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于2020年8月22日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9073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亦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638467元;2、面积补增补助0元;3、补助金额127693元;4、临时安置补偿2111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2991元;7、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以上补偿共计781562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回迁时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
1、如被征收人要求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75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3平方米,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前,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993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如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3、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二)其他补偿
1、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12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10133元/12个月;2、搬迁补偿3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2991元;4、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0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0]第22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祁洪波 身份证号:220***********2231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滨河小区108栋1门202号
被征收人:任红英 身份证号:220***********2240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龙富小区1栋2门604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征(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祁洪波、任红英(共有)在征收范围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201609300463-1、201609300463-2号,建筑面积64.83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送达被征收人任红英,2020年8月24日送达被征收人祁洪波,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9119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亦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591185 元;2、面积补增补助 0 元;3、补助金额118237元;4、临时安置补偿1945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6870元;7、住宅用于经营补助 0 元。以上补偿共计728537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回迁时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
1、如被征收人要求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75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17平方米,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前,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993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如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4平方米,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二)其他补偿
1、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12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9336元/12个月;2、搬迁补偿3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6870元;4、住宅用于经营补助 0元。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0]第46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杨国华 身份证号:220***********2536
地 址: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战家村小荒屯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征(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1354788号,建筑面积74.890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于2020年11月8日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9051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亦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677829元;2、面积补增补助0元;3、补助金额135566元;4、临时安置补偿2247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9103元;7、住宅用于经营补助135566元。以上补偿共计970611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回迁时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
1、如被征收人要求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75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0.11平方米,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前,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993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如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3、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二)其他补偿
1、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12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10784元/12个月;2、搬迁补偿3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9103元;4、住宅用于经营补助135566元。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0]第3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陈贺(银行抵押) 身份证号:220***********632X
地 址:吉林省榆树市城发乡永付村久富屯7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征(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201601130337,建筑面积51.1平方米,被征收人为陈贺(银行抵押),评估报告于2020年8月21日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9096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亦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 464806 元;2、面积补增补助0元;3、补助金额92961元;4、临时安置补偿1533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14297 元;7、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以上补偿共计573897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回迁时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
1、如被征收人要求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54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9平方米,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前,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993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如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二)其他补偿
1、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12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7358元/12个月;2、搬迁补偿3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4297 元;4、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0]第39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李秀荣 身份证号:220***********1822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东英街164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征(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4060128823,建筑面积51.86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于2020年8月22日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9096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亦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471719元;2、面积补增补助0 元;3、补助金额94344元;4、临时安置补偿1556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498元;7、住宅用于经营补助94344元。以上补偿共计662761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回迁时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
1、如被征收人要求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54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14平方米,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前,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993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如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二)其他补偿
1、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12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7468元/12个月;2、搬迁补偿3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498元;4、住宅用于经营补助94344元。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0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0]第47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任航形 身份证号:220***********3755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滨河新村东六区626号楼3单元406号房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征(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2020)1144849,建筑面积131.57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于2020年11月3日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9141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亦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1202681元;2、面积补增补助0元;3、补助金额240,536元;4、临时安置补偿3947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0元;7、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以上补偿共计1447464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回迁时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
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二)其他补偿
1、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12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18946元/12个月;2、搬迁补偿3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0元;4、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0]第26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林楠 身份证号:220***********0212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吉林街道东升路委副51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征(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 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512170367号,建筑面积100.02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2020年9月23日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9119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亦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912,082 元;2、面积补增补助0 元;3、补助金额182,416 元;4、临时安置补偿3001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17,063 元;7、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以上补偿共计1114862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回迁时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
1、如被征收人要求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 105 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98平方米,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前,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993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如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3、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二)其他补偿
1、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12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 14403元/12个月;2、搬迁补偿3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7,063元;4、住宅用于经营补助0元。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0]第42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李万和 身份证号:220***********1438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滨河小区西区405栋2门303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征(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611230号,建筑面积77.30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评估报告于2020年11月5日送达被征收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9096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亦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703121 元;2、面积补增补助0 元;3、补助金额140624元;4、临时安置补偿2319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5713元;7、住宅用于经营补助140624元。以上补偿共计1002701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回迁时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
1、如被征收人要求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85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7.7 平方米,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前,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993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如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3、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二)其他补偿
1、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12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11131元/12个月;2、搬迁补偿3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15713元;4、住宅用于经营补助140624元。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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