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向以下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名单如下:
1、被征收人王成贵,身份证号:220***********0238,房屋建筑面积72.48平方米,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56号。补偿金额683278元;
2、被征收人陆旭/申玲玲,身份证号:220***********7714/220***********8949,产权证号为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44633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44632号,房屋建筑面积65.13平方米,补偿决定编号:二政征补字[2020]第55号。补偿金额855768元。
联系人:张艳辉 联系方式:17519292151
黄兴宗 联系方式:17519292159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0]第56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 长春市房产委托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胡同7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玮生
公有房屋承租人:王成贵
身份证号:220***********0238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征(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住宅房屋一处,该房屋为公有房屋,由承租人承租,栋号为408-2栋,建筑面积72.48平方米,评估报告于2020年11月15日送达被征收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9096 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如被征收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
(一)补偿给被征收人:房屋评估金额的20%,计 131856 元;
(二)补偿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1、房屋评估金额的80%,计527422元;2、面积补增补助0元;3、补助金额131856元;4、临时安置补偿2174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21526元;7、住宅用于经营的补助0元。合计683278元。
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二、如被征收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回迁时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
1、如被征收人要求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75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2平方米,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前,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993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如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二)补偿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1、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12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10437元/12个月;2、搬迁补偿3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21526元;4、住宅用于经营的补助0 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政征补字[2020]第55号
征收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志
被征收人:陆旭 身份证号:220***********7714
地 址: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大岗子村四社
被征收人:申玲玲 身份证号:220***********8949
地 址:吉林省舒兰市铁东街红石村四社。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长二府征(2020)12号《关于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滨河东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有私有产权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44633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044632号,建筑面积65.13平方米,被征收人为产权人,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9141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595353元;2、面积补增补助0元;3、补助金额119071元;4、临时安置补偿1954元;5、搬迁补偿300元;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20019元;7、住宅用于经营补助119071元。以上补偿共计855768元。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在滨河东区原一区、七区征收范围内,回迁时根据房屋搬迁验收日期决定安置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如下方式:
1、如被征收人要求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75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87平方米,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前,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993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如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12002元/平方米)结算。
(二)其他补偿
1、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每12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9379元/12个月;2、搬迁补偿300元;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20019元;4、住宅用于经营补助119071元。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5379号 邮编:130033
网站标识码:2201050001吉ICP备12003726号-1吉公网安备 220105020002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