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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普”知识
时间:2024-02-08 15:23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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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泄露企业资料将作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9.经济普查中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普查对象的下列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①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③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30.普查对象在普查工作中违法将受什么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吉林日报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