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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新解读
时间:2007-04-19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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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7年3月15日起,06年已开始施行的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将与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接轨”,对旧政策进行调整。对于广大参保者来说,无疑是一连串的好消息:缴费标准降低了,补贴范围扩大了,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起付线降低了……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参保者可以花更少的钱,享受更优厚的医保待遇,看病更便宜,实惠更多了。

  关键词 缴费标准

  变化:居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200元(连续缴费的缴费标准不再递减)。

  解读: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不变,为每人每年45元,中小学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

  城区所有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户籍不在长春市城区的人员),以单位整体参加,每人每月缴费标准为1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元,个人承担2元,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每季度缴纳一次,缴费满一个月后享受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关键词 缴费办法

  解读一:

  缴费时间:长春市南关区和朝阳区居民在2007年5月8日前参保,其他城区在9月1日前参保的,缴费满两个月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在上述时间后参保的,缴费满4个月后才可享受补偿待遇。

  解读二:

  连续缴费:参保后,应按时连续缴费。中断缴费人员再参保时,应补缴中断期间年限费用,未享受过住院补偿待遇的,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3个月补足欠费的,按新参保居民缴费标准缴费,缴费满两个月才可享受补偿待遇;中断缴费超过1年的,补足欠费满4个月后,才可享受医疗补偿待遇;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18周岁以上居民(不含在校学生),连续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时间满两年,住院补偿比例每段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0%。

  温馨提示一: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温馨提示二:属于享受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

  关键词 医疗待遇

  A 起付标准

  变化:

  中小学校学生: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区级500元、市级800元、省级1200元,统一调整为100元。

  其他居民: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含省级专科医院,下同)为900元;市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下同)为600元;区级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下同)为300元。

  解读:新政策增加中小学校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中小学校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温馨提示: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不予递减。

  最高支付限额

  变化:

  中小学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万元,住院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80%。

  其他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由不超过3万元调整为不超过4.5万元。

  温馨提示:省肿瘤医院列入首诊医院范围。

  1.“新医保” 2006年5月8日,全国首个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简称“新医保”),在长春市朝阳区和南关区17个街道103个社区率先启动。每人每年只需240元,不限年龄、身体不分好差、不用体检、住院时也不分病种,只要度过两个月的“等待期”,就可享受最高80%的住院补偿待遇,每人每年最高可报3万元。

  2.费用减半 2006年9月1日,经过朝阳和南关两区的试点,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开始在全市实行。同时调整了参保政策,如外来务工人员以单位为整体参保,费用可减半,这样实惠就更多了。

  3.全省启动 2006年12月18日召开的相关会议透露,全省将在2007年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计划。按城镇居民状况,全省缴费标准分三个标准:每人每年200元、150元、120元,与三个缴费标准相对应,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5万元、4万元、3.5万元。

  关键词:缴费补贴

  变化:扩大享受缴费补贴的范围。

  解读:

  1.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所缴费用由市、区财政各补助40%,个人承担20%;

  2.对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所缴费用由财政补助1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5元。

  3.中小学校学生所缴费用由财政补助1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元,市财政补助2.5元,学校所在区财政补助2.5元。

  4.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属于“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温馨提示一:享受补贴的人群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具体标准就高不就低。

  温馨提示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可给予缴费补助,补助的金额由职工所在单位确定。

  参保范围:

  具有长春市城区(双阳区实行独立统筹)非农业户口并在城区居住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城镇居民、因投奔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市区的老人(迁入时间满二年)、城区中外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在城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城区被征地农民(包括自理口粮户、已经征地没有办理手续的农民)等都可以以单位、家庭为单位参加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报销标准

  1.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照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2.《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60周岁以上人员(含60周岁)、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区居民为10%,其他人员为15%,余额再按《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目录外药品费由个人自付。

  手续

  1.首诊住院和转院登记制度。应首先持《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及《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到市级以下(含市级及省肿瘤医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转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补偿。

  2.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定点的省级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转外手续,并经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未办理转外登记审批手续到外地医院治疗的不予补偿。

  3.急诊、抢救病人可以在就近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当由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