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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房屋买卖相关税收减免的政策解答
时间:2011-05-30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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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月份,是全国第二十个税法宣传月。各级新闻媒体加大了税法宣传力度,先后多次刊发广大市民比较关心的税法知识,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尤其是随着房地产交易的日益活跃,近期一些市民纷纷打电话询问,我们在买卖房屋时,为什么有的税免征了,有些还不免,哪些在免征范围?

  就这个问题,依据有关文件法规,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拆迁后重新购置住房的减免税问题

  根据2005年3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精神,“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号),对此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这一规定在对象上只适用于拆迁住宅,不适用于拆迁非住宅。对被拆迁居民通过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补偿住房且不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按建筑成本计算,下同)的,可视同被拆迁房屋与新安置房屋价值相同,免征契税;对被拆迁居民通过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补偿住房且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对缴纳的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积款部分依照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应的税率征收契税。对符合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按现行的棚户区改造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营业税的征收问题

  2009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执行国务院会议的决定。该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因此,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处理,一是要注意区分住房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因为两者的政策待遇明显不同;二是普通住房不足5年就可以享受差额征税待遇。

  三、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营业税的减免问题

  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关于购买房屋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

  《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税发[2005]172号》对购买房屋的时间认定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因此,年限的确定就是上述时点至出售日的时间间隔,而非房屋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