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晋级可获专项资金支持
政策原文:“对新列入国家和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申报条件: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将申报材料上报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
申报材料:
长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专项资金申请表;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文件复印件。
申报时间:以市工信局通知为准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每年补助1000户中小微企业服务费用
政策原文:“每年对1000户中小微企业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
入驻长春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收费标准低于市场价格30%。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每季度将申报材料上报到长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长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经初审备案后,每半年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申报。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长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关于拨付长春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服务项目补贴资金请示》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
申报材料:
长春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业务备案登记表;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业务合同;合同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报时间:每半年开展一次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每年培训千名企业家、千名小老板、千名创业者
政策原文:“从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培训资金,用于实施千名企业家、千名小老板和千名创业者培训工程”
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以民营(中小微)企业人才培训为主要方向,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服务机构。
培训补助主要用于教师讲课、培训教材、培训配套活动、培训设施设备及耗材等支出。
申报条件:
在长春市区依法注册的法人机构,具备相应培训资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能够提供容纳100人以上的培训教室和多媒体等配套教学设施,以及良好的公共服务。
拥有稳定的培训师资队伍,具备整合运用市内外培训资源的能力;能够根据培训学员及企业需求,研发和设置培训课程,及时安排相关专家、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从事面向有创业意愿的社会各类人员和民营(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业务两年以上;年度培训不低于200人,授课8场(次)以上;培训收费合理、运作规范,形式多样、方法灵活,针对性、应用性强,受训者评价及社会信誉良好。
能够积极配合民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论坛、讲座、公开课等公益性服务;及时按要求反馈培训情况、统计报送有关数据。
申报程序:
按照长春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部署,由长春市工信局下达项目申报通知。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长春市各城区、开发区民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由各城区、开发区民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培训机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联合行文提出推荐意见报送长春市工信局。
长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会,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对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项目,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额度建议方案,报主管副市长审批。
主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申报材料 :
项目材料按要求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分别报市工信局二份、市财政局一份,同时上报材料电子文档。
(一)培训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和培训项目统计表。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培训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证书,相关部门认定或核准文件、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四)教学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主要培训教师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包括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与培训教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等。
(六)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和近两年为民营(中小微)企业及创业者开展培训服务的业绩报告。
(七)培训情况证明材料:受训学员签到名册复印件(含学员姓名、工作单位或职业、联系方式),培训现场照片4张等。
(八)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固定资产统计表。
(九)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按市工信局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区法制办)
编辑: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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