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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吉林省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8-17 13: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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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案制定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好吉林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优化审批服务,委妇幼健康处起草了《吉林省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方案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文件要求,起草了我省《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正文包括:主要目的、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监管措施、工作要求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工作。自7月1日起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二)优化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工作,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
  (三)优化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审批工作。自7月1日起下放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机构审批权限至县级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明确了改革过渡期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为规范和指导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审批权下放工作,以独立附件形式印发了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审批权限下放暨产前诊断机构审批设置的实施细则、产前筛查(诊断)机构技术服务现场评审细则、培训大纲、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产前筛查)办事指南、省级产前诊断(筛查)技术专家组名单。
 

附件:

吉卫财务发【2021】2号.doc
吉卫妇幼发〔2021〕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