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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常识宣传材料(一)
时间:2015-03-31 00:00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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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明书公证 
声明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声明书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声明书文本; 
4、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委托书公证 
委托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委托书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委托书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赠与合同公证 
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或附一定条件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双方签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人和受赠人应亲自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为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赠与人、受赠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3、赠与合同文本; 
4、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四、法定继承权公证 
法定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被子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被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在其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宜告失晾或宜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11、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五、遗嘱继承权公证 
遗嘱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遗嘱人遗留的、生前所指定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书原件,或者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书原件; 
2、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遗嘱继承人与遗嘱人之间的关系的证明; 
4、遗嘱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 
5、遗嘱人遗留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6、遗嘱设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和身份的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六、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立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直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应亲自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其它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七、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产继承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遗产分割协议,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参加遗产分割的申请人人(包括未成年人申请人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的主体资格证明等); 
2、协议当事人享有继承权或享有遗产受益人的证明(包括公证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3、遗产所有权证明; 
4、遗产分割协议文本; 
5、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有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八、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遗赠人和扶养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为明确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遗赠人、扶养人为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扶养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扶养人为公民的须提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状况和其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扶养人已婚的,应提交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4、遗赠人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和遗赠物清单; 
5、遗赠扶养协议书文本;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