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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07-14 00:00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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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道区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管理有章法,调处有程序,考核有标准,监督有措施的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作用,维护我区社会和谐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人民调解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选任
    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是指热心于公益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一)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公道正派,有较高群众威信;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3、年龄在5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政府机关等部门的退休人员,退休前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干部身份;
    5、具有长春市户籍。
    (二)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原则。
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选任程序和方法。
    1、发布选任公告;
    2、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试和面试;
    4、确定选任人员,颁发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工作证;
    (四)被录用的人员与区法学会签定志愿书。
    (五)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志愿服务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由区法学会及用人单位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可续用或解除关系。
    (六)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由区法学会组织实施。
    二、岗位职责
    (一)依照国家有关人民调解工作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化解矛盾,息诉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调解纠纷,向双方当事人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明法析理,耐心疏导,增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三)认真执行案件受理登记制度,制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重点,全面详细地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做好记录,按照规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收集、采纳相关资料和证据。协助双方当事人制定调解协议书。
  (四)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的流程,依法依规调处纠纷,做到依法调解、公正调解、阳光调解。
  (五)严格遵守调解时限。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应在受理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一般性纠纷应在一个月内调结;不能按期调结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报请司法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经延期仍未调结的,应中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六)为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涉案保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
  (八)遇到重大纠纷和突发情况及时向街(镇、开发区)主管领导报告,采取有效对策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九)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帮助其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十)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及时进行回访,掌握协议履行进展情况,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协议。
  (十一)对调解未成功的民间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裁决和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矛盾和纠纷的防控工作。
  (十二)做好调解文书的归档及立卷工作。按照归档要求收集整理法律文书,装订成册,形成一案一卷,在纠纷调结的一个月内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
  (十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三、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纠纷。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指导。
  (五)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工作纪律
    (一)在调处纠纷中,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不准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
  (三)不准袒护一方当事人;
  (四)不准侮辱当事人;
  (五)不准泄露当事人个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不准借办案之机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不准接受当事人的馈赠;
  (八)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及其他形式的消费活动。
    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违反上述规定,经调查核实情节轻微的,责令其做出检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由区法学会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予以解约。
  五、行为规范
    (一)语言规范。
    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接待当事人要讲普通话,坚持文明用语,不准对当事人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刺激性语言。
  (二)接待规范。
  1、接待当事人要主动起立,热情迎送,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听电话时,首先要向对方问好,通话结束时,对方放电话后方可放话筒。
  2、当事人咨询有关问题时,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做到百问不厌,解答全面。不准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当事人。
  3、当事人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讲,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仪表规范。
  1、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上岗必须按规定佩戴标识。
  2、办公期间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女工作人员可化淡妆,不得披散发、化浓妆,不得涂指甲油;男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卷发、蓄胡须,不得袒胸露腹,不得穿背心短裤。
  3、办公场所要保持肃静,严禁搭肩挽臂、嬉笑打闹、大声喧哗。
  4、在岗期间严禁喝酒、赌博、上网聊天等活动。
  (四)服务规范。
  1、保持办公环境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办公桌椅、地面、电脑等清洁卫生,办公环境和办公秩序良好。
  2、履职尽责,提高工作效率。对所承办的案件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推不拖,快办快结,在执行操作规程的前提下缩短办案期限,努力为当事人提高优质、高效的服务。
  六、管理与考核
    (一)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接受区法学会和所在街(镇、开发区)或相关行业部门双重领导,由所在街(镇、开发区)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二)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考核标准。
  1、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熟悉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必备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履行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职能。
  2、主持正义,公道正派,做到依法调解,文明调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调解案件做到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不超时限,双方当事人满意。
  3、接待当事人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周到。
  4、制定的调解方案程序规范,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对重点纠纷和突发事件及时向领导及相关部门反馈,采取的应对措施得力,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6、调结的案件回访及时,当事人履行协议成效明显。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效率高、效果好。
  (三)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考核方法。
根据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及考核标准,采取日常考核、抽卷考核和调查走访考核的方法进行考核。
  1、考核受理纠纷案件数;
   2、考核调解成功率;
  3、考核双方当事人满意率;
  4、考核归档卷宗合格率。
  (四)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的奖惩。
    1、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的年终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2、凡在年终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由区法学会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应予以解约。
  七、工作和请销假制度
  (一)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实行坐班制,执行每周五个工作日制度。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按政府规定的假期休假。
  (二)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
  (三)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因事因病请假1-2天的,须经司法所长批准;请假3天之内的须经街(镇、开发区)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须经区法学会主管领导批准。
  (四)履行请销假手续。因事因病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单,经街(镇、开发区)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假期结束上班后即向批准请假的主管领导销假。
  (五)对未经领导批准休假的视为旷工,旷工累计达1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约。
    八、补贴
    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交通补贴、误餐补贴、通讯补贴三部分组成,结合日常考核和工作业绩按月发放。
    (一)交通补贴:800元/月;
    (二)误餐补贴:800元/月;
    (三)通讯补贴:400元/月;
    九、培训
    专职(行业)人民调解员须定期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学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十、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二道区法学会负责解释。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