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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教育局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时间:2024-04-30 09:42 来源:二道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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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39号)和《吉林省教育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吉教法〔2019〕3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教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长二发〔2018〕28号)精神,紧密围绕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需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要求
  全局行政执法科室要推动“三项制度”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领域全面实施,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做到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为推动二道教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各行政执法科室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的范围、载体以及公示信息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内容,依托统一建立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主动、全面、准确、及时地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事项,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公开。
  1.事前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并公示执法流程、服务指南。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应当主动公示的信息,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1)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并对内容实时动态管理。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应当事前公开的内容,予以动态公示。完善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主动公开。
  (3)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主动公开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
  (4)公开服务指南等内容。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审批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以及办公信息等内容,便于群众办事。
  2.事中公示。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告知制度与公示制度。
  (1)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2)落实告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按照本系统现场执法文书样本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3)建立政务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教育局设立的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事后公开。依法主动及时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事项,依法确需公开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公开。
  (1)落实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落实双随机抽查公开制度。实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3)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将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当事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并要求更正的,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执法文书。
  (1)统一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制定执法规范用语,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2)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在司法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的基础上,参照上级教育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各类行政执法文书。
  2.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1)健全音像记录制度。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规范音像记录标准。结合本地区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明确记录的重点、标准和程序,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3)完善音像记录配套设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场所,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严格记录归档。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证据作用。
  (1)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 合法、有效。
  (2)加强音像记录管理使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指定科室存储,并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交予指定科室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任何执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记录。
  (3)充分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1.明确审核机构。
  (1)加强法制审核机构和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其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未设立法制机构的要明确指定机构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2)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2.明确审核范围。
  (1)确定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方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坚持办、审、定分离,实行业务机构办案、法制机构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
  (2)建立清单管理制度。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
  (1)规范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2)完善审核程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送审核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
  (1)完善审核责任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相关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地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三项制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项制度”在全局推进落实。
  (二)做好保障措施
  做好组织保障工作,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加强执法装备建设,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 际,分类制定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同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三)强化督导问责
  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内设行政执法机构的督导检查,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