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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二道分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时间:2024-08-19 09:56 来源: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二道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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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5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初审:郑博 复审:田学勇 终审: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