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文化建设、革新社会治理方式,引导市场主体进行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第二条 信用承诺适用对象是指在二道区域内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 信用承诺是指信用承诺对象根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的公开书面承诺
第四条 信用承诺包括:
(一)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企业在“信用长春”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由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责清单,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在“信用长春”网站上公示。
(四)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在办理行政审批以及其他事项时,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提供的材料外,相关材料不齐备情况下,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提交信用承诺书后可先行受理。
(五)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第五条 二道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对应业务的信用承诺实施工作。
第六条 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行业监管和事务管理,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不违约毁约,守合同、重信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和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信息;
(六)根据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结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七条 二道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有关网站、政务大厅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信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行政区划代码、主管部门、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注册登记环节以已经推行的行业规范文本为准。
第八条 二道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并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第九条 《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部门或行业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产生后,应由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将信用承诺信息推送至“信用长春”网站。
第十条 信用承诺归集公示:
(一)二道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按照业务要求及时在本系统相关网站及“信用长春”网站上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
(二)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应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信息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第十一条 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二道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二道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二道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二道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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