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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时间:2022-12-13 10:31 来源: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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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定依据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第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进行了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第二条 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就业创业证》,同时,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原国有或集体单位招工(录用)证明材料及企业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二、申请条件:

  1、 吉林省户籍人员

  2、 法定劳动年龄内

  3、 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并进行失业登记

  4、 未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三、办理材料

  1、户口本(《居住证》)

  2、身份证(本人及代办人)

  3、《就业创业证》

  4、《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5、(1).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且距最近一次失业登记时间在1年(含1年)以上人员。(3).残疾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4).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5).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不含补缴月数)的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全部失去原承包耕地(水田、旱地)的农民。在“一门式”系统中,申请材料中2.《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改为《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系统中3.近期两寸彩色照片3张,删除第三项内容;系统中4.离婚或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删除第四项内容;系统中5.零就业家庭证明,改为如申请人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则需提交零就业家庭证明;系统中6.身份证明,改为身份证;系统中7.县级以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改为如申请人是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系统中8.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改为如申请人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则需提交低保证;申请材料中新增加9项,城镇常住大龄失业人员:提供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或带有社保缴费账号的银行交易凭证。;申请材料中新增加10项,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申请材料中新增11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原国有或集体单位招工(录用)证明材料及企业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材料中新增12项,户口本;申请材料中新增13项,或居住证。

  在“一门式”系统中,法律依据中《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改为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进行了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且距最近一次失业登记时间在1年(含1年)以上人员。

  3.残疾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4.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不含补缴月数)的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全部失去原承包耕地(水田、旱地)的农民。

  第二条 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就业创业证》,同时,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原国有或集体单位招工(录用)证明材料及企业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

  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吉林省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5.城镇常住大龄失业人员:提供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或带有社保缴费账号的银行交易凭证。

  6.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四.办理流程

  开始——受理——初审——复审——办结——结束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情况 无。

  七、办理地点

  二道区各街道社区和公共服务中心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 8:30-16:30.冬季: 8:30- 16:00

  十、联系电话

  0431-8488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