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哪些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4)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申请办理失业保险金。
参考文件:《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参考文件:《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参考文件:《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医疗保险?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参考文件:《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
5、用人单位招用的合同制农民工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应当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参考文件:《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有哪些情形出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向承办其失业保险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说明本人求职情况的;
(七)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八)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文件:《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7、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什么意思?
答: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况:
(1)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3)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本人过失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5)职工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职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参考文件:《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8、是否取消60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限制?
答:在疫情期间,自2019年12月起,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取消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限制。
参考文件:《吉林省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1号
9、失业保险金申领方式有哪些?
答:(1)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关注长春社会保险微信公众号
(3)长春市就业服务局:中国长春人力资源产业园A座4楼9号窗口,咨询电话:0431-81118041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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