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抗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职权,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依据和事项。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主体是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
第五条 区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人社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人社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资格证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执法人有权拒绝。
第三章 执法政务公示
第七条 区人社局应当在局网站、公示栏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依据是(一)《劳动法》(二)《劳动合同法》;(三)《行政处罚法》(四)《社会保险法》;(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六)《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七)《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八)其他法律法规、条例。兼职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
(二)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七)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区人社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公示
第十一条 区人社局应向社会公示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区人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追究其违反执法公示的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无证上岗执法或者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未公示执法依据或者执法依据不足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未公示执法内容,违反规定办理公务的;
(四)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未按法定程序执法工作出现差错的;
(五)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公示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监督举报。社会各界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对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和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机构及电话: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431-84699646。
第十四条 违规责任追究。凡违反本公示制度者,按《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违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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