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发改局
吉省价收〔2013〕307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吉交函〔2013〕23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5号)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核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2011〕164号),现执行期已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及考试收费试行情况,并适当考虑新建考试场地运行维护费用支出等因素,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其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未建专用考试场地的单位。理论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每人42元,实际操作考试每人63元;
2.已建专用考试场地,并利用专用场地组织考试的单位。理论考试每人50元(实行无纸化考试),实际操作考试每人105元;
3.专用考试场地需经交通、物价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收费。
二、初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报名考试的,补考费用按照考试项目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上述收费标准中包括代交通运输部向考生收取的考务费,其中理论考试每人8元;实际操作考试每人10元。代收部分由省交通运输厅直接上交国家。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需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专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维护)考场、聘请监考人员及发放证书等项支出。
五、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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