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
为了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发改委在修订《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发布了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并划分为三个等级,设定了实名举报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举报者,按等级给予精神奖励或1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物质奖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10000元。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对原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1月26日颁布了。
办法规定了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只要同时符合举报奖励和条件,均按不同等给予精神奖励、物质奖励100-5000元的奖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可提高标准,最高不超10000元。
办法同时规定了参与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奖励情况等情况。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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