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编码 |
项目类别 | 项目 名称 |
设置依据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查阅 方式 |
行政职权共7项 | |||||||
一、行政许可共1项 | |||||||
220104-JJ-XK-001 | 行政许可 | 收费许可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2006〕01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价格〔2006〕532号) |
长春市二道区价格 监督检查局 |
价检局 指导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 政府信息网站 |
二、行政处罚共5项 | |||||||
220104-JJ-CF-001 | 行政处罚 | 对乱收费的处罚 | 《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 财物管理条例》吉林省 人民政府第52号令 |
长春市 二道区 价格监督 检查局 |
价检局 检查科 |
《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中第12条“罚款、没收财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政府信息网站 |
220104-JJ-CF-00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长春市 二道区 价格监督 检查局 |
价检局 检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 政府信息网站 |
220104-JJ-CF-00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或者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商品,或者价格欺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 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1】第15号) 《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 |
长春市 二道区 价格监督 检查局 |
价检局 检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 政府信息网站 |
220104-JJ-CF-00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 长春市 二道区 价格监督 检查局 |
价检局 检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 政府信息网站 |
220104-JJ-CF-00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及反价格垄断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长春市 二道区 价格监督 检查局 |
价格局 检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 政府信息网站 |
三、行政强制共1项 | |||||||
220104-JJ-QZ-001 | 行政强制 |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长春市二道区价格 监督检查局 |
价检局 检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政府信息网站 |
四、行政征收共0项 | |||||||
五、行政给付共0项 | |||||||
六、行政检查共0项 | |||||||
七、行政确认共0项 | |||||||
八、行政奖励共0项 | |||||||
九、行政监督共0项 | |||||||
十、行政裁决共0项 | |||||||
十一、其他行政职权共0项 |
附件: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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