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对迁安东荣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东环城路、西至远达大街、南自东荣大路、北止远达大街与东环城路交汇处,国有土地部分详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
二、征收主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涉及住宅房屋约509户、非住宅约27家。
六、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七、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
(3)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4)价格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5)面积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2.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价值,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在原区域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鲁辉国际城4区二期,坐落于东环城路以西、太东街以东、同康路以北、宜良路以南)。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4)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
(6)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发放。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3.征收公有住宅房屋:
(1)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房改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2)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3)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5.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1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人民政府所有。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设备及物资等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搬迁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3)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4)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三)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办理。
(四)其它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的房屋为合法建筑。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的发证机构的存档资料为准。发证机构存档资料无面积记载的,以房屋登记审批档案中记载为准,房屋登记审批档案中未明确的,申请原发证机关确定。
2.征收租赁房屋,只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不对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3.征收区域内,征收当事人已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于损坏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其损坏程度估价,在征收补偿费中扣除。
4.对于涉嫌欺诈、套取征收补偿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对于历史遗留或特殊疑难问题,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八、评估机构选定及时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由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采用抽签方式选定,抽签选定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及评估机构代表参加。
(二)评估时点
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报告公示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至少2名评估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四)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的处理办法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拟签约期限
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
十、拟搬迁期限
以通知为准。
十一、住宅房屋奖励政策
1.对被征收人的有证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万元;
2.对被征收人的有证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按照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长安组[2014]14号文件中确定的 “在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参照房屋安置的情况,上靠标准户型,上靠面积部分给予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但需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上一年度的建安成本,补交上靠不足面积的差价。”的补偿政策,被征收人只可在此项补偿政策和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第1点第(4)、(5)补助金额中选取一项进行补偿,不可兼选。
十二、对原公有房屋现在正在进行房改的被征收人,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及公房出售协议书原件,经过调档确认真实有效的可以按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
十三、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本方案为征求意见稿,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有意见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递交书面意见。
征收现场办公室电话:0431-84780717
现场办公人员电话:13596165906(东荣社区区域)
13804466692(太有社区区域)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9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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