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拟对长江村三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远达大街,西至东环城路,南起东环城路与远达大街交汇,北至远达北路范围内国有土地部分。
二、征收主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涉及非住宅2家。
六、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七、征收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设备及物资等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搬迁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3)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4)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办理。
(三)其它
1、对于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由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2、对于涉嫌欺诈、套取征收补偿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于历史遗留或特殊疑难问题,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八、评估机构选定及时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被征收人、社区代表参加,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不推选代表,或者不参与抽签的,由社区代表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
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九、拟签约期限
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十、拟搬迁期限
以通知为准。
十一、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本方案为征求意见稿,房屋所有权人对本方案有意见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递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钱国强 0431-86006681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1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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