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
东起新开河,西至金钱路,南起122中学北墙,北至小白桥范围内集体土地部分。
二、征收主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涉及住宅房屋约85户、非住宅1户。
六、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七、有证房屋的认定依据
既有土地证又有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没有房屋产权证的,以土地证面积为准。房屋证照面积、土地证证载面积与底档面积不符的,以底档面积为准,实际面积比证照面积大的,以证照面积为准,其余面积由评估公司按照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评估补偿。
八、征收补偿方式
(一)有证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等。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3)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4)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每户有证房屋可增加40平方米左右的受益面积,在享受增加受益面积后,不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只能在相邻标准户型中选择;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分套调换,但分套调换只能在就近较小的标准户型中选择,超出原有证房屋建筑面积至规定受益面积部分按照多层结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扩大面积款。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在征收范围内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4)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30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3)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迁坟补偿
每座坟每人补偿3000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
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温室、大棚及树木等附着物,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无法确定权属的,由主张权利人提出申请,经属地街道核实证明或现场公示无异议的(七日),按公示结果补偿给主张权利人。
(五)生产经营的搬运补偿
对于实际生产经营的,搬运费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六)其它
1.对于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由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2.对于涉嫌欺诈、套取征收补偿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于历史遗留或特殊疑难问题,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九、评估机构选定及时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被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所有权人自《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小白桥一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5日内,在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被征收人、村(社区)代表参加,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在抽签过程中,被征收人不推选代表,或者不参与抽签的,由村(社区)代表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
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小白桥一号地块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
十、拟签约期限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
十一、搬迁期限
以政府通知为准。
十二、奖励政策
1、对被征收人的有证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万元;
2、对被征收人的有证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十三、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国土部门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本方案为征求意见稿,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王忠国 17519292016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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