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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隆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8-02 14:36 来源: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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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市征收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二道区人民政府对兴隆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宏盛花园新村、西至乐群街、南起羊草沟煤矿宿舍、北至兴隆路。详见《长春市人民政府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方案33用地勘测定界技术图(六)》

  二、征收部门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8年3月23日,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涉及非住宅1家,土地面积10512.6平方米(此项为土地底档标注);未经登记建筑12处,建筑面积6328.02平方米。

  五、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照的建筑认定方法

  1.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

  2.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3.经原乡、镇政府审批同意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

  4.原郊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准下发的宅基地使用证。

  以上情况需要在相关部门调档或司法鉴定,并与房屋实际情况核实,真实有效给予补偿。

  六、房屋证照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认定方法

  房屋实际面积比证照面积大的,以证照面积为准,其余面积由评估公司按照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七、征收补偿方式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3)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关于符合补偿条件的建筑物及其它构筑物,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无法确定权属的,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公示结果补偿。

  (三)生产经营的搬运补偿

  对于实际生产经营的,搬运费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四)其它

  1.对于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无证房屋及附属物,不予补偿,由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2.对于涉嫌欺诈、套取征收补偿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于历史遗留或特殊疑难问题,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八、评估机构选定及时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被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所有权人自《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隆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5日内,在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被征收人、村(社区)代表参加,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不推选代表,或者不参与抽签的,由村(社区)代表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

  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隆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

  九、拟签约期限

  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

  十、搬迁期限

  以政府通知为准。

  十一、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国土部门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本方案为征求意见稿,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 李昊 17519292040

   马勇 18143054698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