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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红星美凯龙以东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11-12 14:42 来源: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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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二道区人民政府对红星美凯龙以东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亨达街道路中心线、西至红星美凯龙、南起裕民路、北至河东路。

  二、征收部门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9月28日,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对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涉及住宅8户,建筑面积232.14平方米;非住宅14户,建筑面积22527.64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151处,建筑面积约50225平方米。

  五、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六、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3)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4)补助金额: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2.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在征收范围内回迁安置。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及方式: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4)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2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3.公有住宅房屋:

  (1)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房改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3)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实施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三)未经登记建筑

  对于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七、对于历史遗留或特殊疑难问题,区征收部门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八、拟签约期限

  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22日。

  九、搬迁期限

  以政府通知为准。

  十、住宅房屋奖励政策

  1.签约搬迁奖励:

  在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22日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每证给予30,000元奖励;

  2.棚户区政策奖励:

  (1)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2)相关奖励政策按照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文件长安组[2014]14号文件中确定的 “在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参照房屋安置的情况,上靠标准户型,上靠面积部分给予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但需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上一年度的建安成本,补交上靠不足面积的差价。”的补偿政策,被征收人只可在此项补偿政策和本方案第六条第(一)款第1点第(4)、(5)项补助金额中选取一项进行补偿,不可兼选。

  十一、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本方案为征求意见稿,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方案有意见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递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徐冉 联系电话:17519292167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