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公文运转效率,及时落实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促进机关作风的进一步转变,按照《二道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公文处理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公文督办
公文督办是指区政府办公室对各类公文来文办理情况及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执行、办理情况,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催办的工作,是加速公文运转、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
公文督办要区分轻重缓急,客观、快速、负责地处理各项交办任务,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要公文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确保公文高效运转。
二、督办范围
(一)来文的执行、办理、落实情况;
(二)来文有时限要求的办理情况;
(三)来文要求会签、答复的办理情况;
(四)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督办程序
(一)登记。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来文重要程度和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纳入督办运行程序。
(二)交办。按照督办事项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及时转给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提出后及时转呈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示,重要文件、紧急文件要同步呈报,并报区委主要领导阅示。同时分解到有关部门(单位),并在公文处理单上注明督办文件,提出办结时限;区政府领导应本着“案无积卷、事不过夜”的原则,及时批阅驾驶舱中的公文及纸质文件。
(三)督办。区政府办公室指定各区政府领导对口秘书对督办文件进行跟踪督办,对不能在办理时限内办结的,填写《公文督办单》,督促承办部门(单位)抓紧时间办理。
(四)反馈。承办部门(单位)办理完成后及时反馈给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撤销督办登记。对口秘书每半月要对区政府领导各类批示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汇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领导阅。
四、承办要求
(一)办理时限。区政府办公室在收到公文之日交承办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3日内答复,其他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在接到文件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会议议定事项,一般应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向区政府相关领导汇报进展情况;会议有明确要求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二)承办反馈。承办部门(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如认为不属本部门(单位)办理的,应在接到交办任务当天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并说明理由。公文办结后,应将办理情况记录在公文处理单上,并在2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区政府办公室。
(三)联合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公文,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按规定的办文时限办理。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应及时反馈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解决;区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困难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相关领导报告。文件办理完结后由主办部门返还区政府办公室归档。
五、督办流程
(一)区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公文办理情况的跟踪监督,随时了解办文情况。
(二)对临近办文时限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承办部门(单位)发出口头催办通知。
(三)对不能在办文时限内办结或超过办文时限未办结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应向承办部门发出书面《公文督办单》,并抄送承办部门分管区政府领导批示;涉及多个部门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同时向主办和承办部门发出书面《公文督办单》。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办结的,区政府办公室向承办部门发出第二次《公文督办单》。在第二次督办期限内仍未办结的,呈区长批示。
《公文督办单》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催办文号、收文时间、公文规定办理时间,已超过的时间,现要求办结的时间、未办完理由、反馈情况等。
六、督办纪律
区政府办公室每天对督办文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清理,每月通报一次。对不按规定时间完成承办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延误承办时间给区政府造成不利影响的,提请在区政府常务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取消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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