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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林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的决定
时间:2008-06-30 14:38 来源: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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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保护我区森林资源,有效遏制林地流失势头,严厉打击非 法侵占、蚕食、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和《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林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 地作如下决定:

  一、立即停止一切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凡在国家规定的乔木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苗圃地以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上进行开垦活动的,自 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 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彻底清查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土地管理、资源林政、森林公安等部门要与各乡(镇)密切配合,严格按照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台帐及林相图,逐年度、逐乡(镇)、逐地块对非法侵占林地进行对照、核查。

  重点清查毁林开垦、蚕食林地、取土挖沙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以及各项建设工程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乱占、强行侵占 林地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主动交回所侵占林地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对违法使用的林地该清退的要及时清退,该收回 的要依法收回,该还林的必须退耕还林,并严格纳入到林业用地 管理范围,进行统一管理。

  四、切实做好林地恢复工作

  在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以乡(镇)、村为单位,对毁林开垦的林地,限期全部还林。对拒 不还林或者还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乡(镇)、村或区林业 主管部门代为还林,所需经费由毁林开垦者全部承担。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