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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9-11-12 16:11 来源:区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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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ОО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二道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0931号),组建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二)增加政府绩效评估职责。

  (三)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职责;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职责;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职责;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职责;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贯彻执行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统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政策和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执行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负责完善全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省市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我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工伤预防和康复制度;贯彻执行市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五)负责区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承办区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

  (六)贯彻执行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区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农村乡土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区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九)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规范和仲裁规则;依法处理所辖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承担市人大、市政协议案、提案办复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及信息网络建设;编制局机关资金(基金)预决算;管理局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各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二)干部管理科

  贯彻国家、省、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及国家、省关于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组织申报和实施工作;完善全区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政府机关科级以下(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位设置、职数核定、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级别)、竞争上岗、回避、政府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代区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和安置计划;负责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组织落实区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拔尖人才的申报、选拔工作;组织落实全区专业技术资格初审和上报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事业单位职员级别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拟订区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考核奖惩培训科(区政府绩效评估办公室)

  负责全区政府系列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培训、辞职辞退等工作;建立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检查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和上报工作;农村人才服务110工作;农民职称的初审和上报工作;贯彻执行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及所辖街、乡绩效评估工作,确定评估等次并兑现评估结果。

  (四)工资福利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贯彻执行各类工资福利待遇和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履行各类工资晋升、标准调整手续;落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调动人员、职务职称变动人员和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组织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发证和工资待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龄计算政策;监督执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休假制度;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生育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政策;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生日的认定,履行退休手续,兑现相应工资待遇,协调解决退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按文件规定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人员遗属补助、丧葬费及抚恤金待遇;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统计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

  (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规范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仲裁机构组织规则;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受理属地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信息等工作;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群众来访的日常接待,受理、处理、督办信访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负责承办、转办上级有关部门、相关领导批转的有关信访工作及信息反馈工作;负责群众来信、电话、传真、网络投诉、咨询等其他渠道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复工作。

  (六)社会保险科

  贯彻执行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市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市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市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和措施;贯彻执行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规则;负责失业保险有关统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工勤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原区人事局、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全部划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