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函[2016]3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洁净煤炭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函[2016]34号)和《长春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文件,完成长春市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约束性指标任务以及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积极推进全区能源结构调整,通过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高效节能建筑及技术推广,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建立清洁能源供应体系等综合措施,进一步降低煤炭占我区一次能源比重。预计全区煤炭消耗占比降至65%以下,完成长春市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约束性指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燃煤小锅炉改造力度。在2016年基础上,继续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和环保不达标的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在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配合长春市开展实施并网改造;管网范围以外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区住建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各街、镇、开发区)。
(二)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发展,逐步有序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进一步削减分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积极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燃煤锅炉及农村散烧煤供热。(牵头部门: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各街、镇、开发区。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供电公司、区环保分局)
(三)引导煤炭消耗重点企业节煤技术改造。围绕煤炭消耗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实施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等重点工程,推动节煤技术改造。依据《长春市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财政局按文件要求落实奖励资金。通过煤炭消耗重点企业节煤技术改造2017年节约标煤5万吨。(牵头部门:区发改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各街、镇、开发区)
(四)严格控制新增煤炭消耗。严格控制耗煤项目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同时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力争当年煤炭新增量实现零增长。(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五)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建立劣质煤退出机制。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和使用。按照《长春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管理工作,加强用煤企业的污染排放监管,禁止劣质煤在我区生产、运输、销售。建立和完善劣质煤退出机制。(牵头部门: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环保分局)
(六)继续开展洁净煤推广工作。我区作为洁净煤配送中心的建设试点城区,要在全面摸底辖区内散煤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形式,合理规划选址,尽快完成洁净煤配送中心建设。力争6月底前建立清洁煤配送中心,挂牌运营。(牵头部门:区发改局、各街、镇、开发区)
三、具体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各部门及各街、镇、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抓好部署,落实责任,把能源结构调整、煤炭管理控制上作为主要工作来抓,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专门负责调度。
(二)细化方案,定期调度
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各部门、各街镇、开发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方案,细化具体工作目标,按照方案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
(三)部门联动,合力攻坚
各部门要加强配合沟通,信息共享,要坚持疏堵结合,奖罚结合,在环境执法、质量检测、项目审批、政策制定等方面通力协助,形成合力,切实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煤炭管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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