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建设的实施方案》已 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道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 〔2015〕48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 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维护好广大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 点和落脚点,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 制,进一步拓宽基层民主渠道,扩大基层群众有序参与,强化权 力监督和制约,开展形式多样的议事协商活动,推进城乡社区协 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 基本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党组织在城乡社 区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统筹资源力量, 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机制建设等。
2. 坚持群众自治。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 督。
3. 坚持依法协商。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协 商,依法确定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程序,保证协商活动有 序进行,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4.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听取民意,集中民智, 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也兼顾少数人的诉求。出现议而不决情况 时,通过不同层面建立的表决机制进行表决,实现发扬民主和提 高效率相统一。
5. 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坚持先协商后决 策,先协商后实施,公开透明,求同存异,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 实效性。
6. 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根据不同地域特点、 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利益诉求,积极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城乡社 区协商实践。
(三)总体目标
从2016年起,稳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健全完善村(社区) 议事协商机构,不断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探索建立多元主体参 与机制,建立环节完整、衔接有序的协商流程,提高城乡社区协 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到2020年,在全区普遍建立城 乡社区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 全、组织有序、实施规范、成效显著的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明确协商主体。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 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 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 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等可作为利益相 关方参与协商。根据具体协商事项的不同,合理确定协商主体范 围,保证利益相关方充分参与协商。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 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 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 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 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参与协商主体应具有广泛 代表性。协商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组织者可邀请相 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 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 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 社会工作者参与。
(二)细化协商内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 会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从群众实际需求出发,紧 紧围绕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中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协商,合理 确定协商内容,建立村(社区)协商目录。一是围绕改善服务开 展协商。包括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 落实的具体措施;城乡社区财务预算决算、资金安排使用、集体 收益分配、集体资产处置、公益事业兴办、房屋拆迁改造、工程 项目招投标等重大事项;治安维护、环境卫生清理、道路交通整 治等公共治理;与村(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 供气、供暖等行业服务。二是围绕社区发展开展协商。包括村(居) 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居)民小组的划分,村 (社区)办公用房选址及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村(社区)长期建 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 民公约)、服务群众制度等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村(居)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方案的制定、民主选举相关事宜。三是围绕破解难题开 展协商。包括困难群体救助、特殊群体帮扶等民生保障;当地居 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法律 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 求的事项。
(三)创新协商形式。完善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 表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定期议事制度。结合具体协商事项和参与 主体情况,创新协商形式,可采取村(居)民议事会、联席会、 恳谈会、听证会和民主评议会等为主要形式的会议协商;也可采 取以民情恳谈日、党群议事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居
民开放日等为主要形式的“固定日”协商;涉及利益相关方不多 的,可通过个别走访、小范围恳谈等形式开展协商。要积极利用 城乡社区信息平台、社区网站、QQ群、微信群等现代化手段开 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开展网上协商、线上协商等。
(四) 完善协商程序。城乡社区协商的程序一般为:村(居) 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村(社区)各方意见的基础 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并根据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主体和 协商形式;将协商议题等相关信息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 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和村(居)网络社交平台等,予以公开, 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完善协商方案;积极组织协商,充分 尊重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确保其充分发表意见建议,达成协商 共识;公示协商成果,落实协商意见,促进协商成果转化,及时 向相关协商主体反馈落实情况。通过多次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 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 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 工委)研究确定。
(五) 落实协商成果。建立健全协商成果公开、采纳、落实 和反馈机制。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 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 公开栏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 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区政府和有 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成果持不同 意见的群众、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协商相关 者要做好解释说明和化解调处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 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应当依法纠正。
(六)做好协商评价。建立城乡社区协商成果评价机制,确 保协商效果。涉及村(社区)负责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 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群众对执行情况进行评议,区政 府及其派出机关可引入第三方对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涉及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负责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参与社区协商的各类主体,对区政府 及其派出机关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可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具体办法由各街道制定。
三、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 的领导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村 (居)、社区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 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各个环节,确保城乡社区协商的正确发展方 向。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组织动员作用, 组织动员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切实保障协商 各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发挥村(居)、社 区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党内基层民主 建设,不断拓展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村(居)、社 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 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
(二)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区委、区政府把城乡社区协商工 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建 设具体措施。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建立乡镇(街道) 协商与村(居)协商、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组 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注重发挥群 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O
(三) 强化各项保障措施。推动城乡社区与区政府、驻村(社 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行业平等对话,切实保障和尊重城 乡社区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社区“减负”工作,建立 健全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促进社区回归自治“本位”,为开展协商 活动提供有力保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 费、社区工作经费等现有资金渠道为城乡社区居民开展协商活动 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支持。
(四) 提升参与协商能力。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 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开展基层干部和村、 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广 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
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 的良好氛围。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 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大力开展城乡社区 协商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城乡社区协商目录
附件:
城乡社区协商目录
1. 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落实 的具体措施;
2. 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居)民 小组的划分,村部(社区)用房选址及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村(社 区)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发展规划;
3.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服务群众 制度等规章的制定和修改;
4.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的制定、民主选举相关事 宜;
5. 财务预算决算、资金安排使用、集体收益分配、集体资产 处置、公益事业兴办、房屋拆迁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大事 项;
6. 困难群体救助、特殊群体帮扶等民生保障;
7. 治安维护、环境卫生清理、道路交通治理等公共治理;
8. 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 业服务;
9. 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 盾纠纷;
10. 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 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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