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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办法
时间:2017-06-12 16:38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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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俊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长春国际物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了推进我区养老示范城区建设,激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活力,未来3年内,实现服务人口覆盖全区,服务项目满足需求, 为老服务组织储备充足,布局合理、规模适度、有序增长的总目 标,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养老服务领域,提升我区居家养老 服务发展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33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 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鼓励支持办法如下:

  第一部分提供空间支持

  第一条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规划、建设标准,以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每百户3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政策,保证社区配套 用房规划、建设到位,并保证验收合格后能够无偿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用于养老服务。

  第二条 开放社区部分公共空间。开放区内城乡社区部分公共空间资源,区政府投入一定资金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或由社 会力量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引进社会力量为城乡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三条日间照料中心委托社会力量经营。将具备一定规模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交由社会力量委托经营。采取招投标方式引进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体育、精神慰藉等项目,切实发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功能。

  第二部分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条“定制化”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将居家养老定制化服务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区政府每年拿出至少450万元为全区80岁以上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定制化服务,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实现向普惠型发展。

  第五条设立养老产业扶持资金。由发改、财政部门将养老产业纳入产业扶持范围,设立养老产业扶持资金,首年财政预算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对依法在二道区注册、通过年检审核、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专业的社工指导和服务,支持党建工作,积极组建党组织,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建活动丰富、党员先锋 模范作用发挥较好。服务二道区老年人达200人以上且服务人次 在1000 次以上,经第三方社会组织评估,以百分制为基准,机构管理与能力建设不低于70分(机构管理与能力建设主要是考察 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在组织基础、人力资源管理和既有经验三方面进行评估),服务成效不低于90分(服务成效主要考察为老服务 社会组织在服务管理、服务执行、服务目标达成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四个维度的情况),为老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 (含)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服务场所产生的水、电、煤、 气、暖等费用,以产业扶持资金方式进行补贴,具体补贴资金以 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拨付前,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具体评估测算,并对承接居家和社会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服务人数、服务质量及服务满意率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专题研究确定拨付资金额度。

  为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不享受或取消对其的产业扶持,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黑名单,次年不允许参加 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伪造 水、电、煤、气、暖等凭证及虚报服务人数,套取养老扶持资金的;2.经核实,服务对象投诉率超过10%的;3.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4.资金申领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

  第三部分提供机构发展支持

  第六条 成立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吸纳髙校学者、养老专家及相关养老机构法人等专业领域人才成立二道区养老服务业协 会,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提供学习、培训和交流的平台。每年对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培训23次,着力提高我区为老服务的质量。

  第七条 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整合区内资源,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内设立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内设立医疗机构。促进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或村卫生室(所)与养老机构协作,组织医生定期上门巡诊,让 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享受诊疗服务和医疗关怀。

  第八条强化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功能。以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为依托,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每年以15%-20%的幅度递增,充实为老服务队伍,储备为老服务力量。到2020年,区内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力争达到20家。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

  第九条 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依托区社会服务信息平台,与家政公司、大型超市、医疗机构、志愿服务团队等社会力量对接,建立信息发布、老年人个性需求、定期走访留痕、高 龄津贴发放、养老服务监管等多种功能的智慧养老平台,通过呼 叫中心、智能终端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个性 化服务。

  第十条 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每半年对为老服务社会组织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支付政府购买为老服务资金的比例。同时,各街道(社区)每季度通 过电话回访、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社会组织的服务情 况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