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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二道区于海东个人养殖场关闭的决定书
时间:2018-07-02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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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二道区于海东个人养殖场

  地  址:二道区卫星村

  负责人:于海东

  事实及理由:经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二道分局调查,你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长春市二道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报告>的批复》(长二府发[2017]22号)禁止养殖的区域设置畜禽养殖场,从事蛋鸡养殖。鉴于以上事实,你单位严重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已于2018年5月2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同年5月1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养殖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你单位并未停止养殖行为。现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区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关闭决定:

  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关闭。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