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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时间:2024-07-03 16:22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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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新形势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保护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二道区实际,编制《长春市二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预案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二道区所有部门、单位应认真组织宣贯,掌握预案内容,严格按照预案要求做好日常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通过,决定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类
  1.5事件分级与分级应对
  1.6响应分级
  2.应急预案体系
  2.1应急预案
  2.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3.组织指挥体系
  3.1区组织指挥机构
  3.2专家组
  4.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4.1风险防控
  4.2预警发布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指挥协调
  5.4处置措施
  5.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5.6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恢复重建
  6.3调查与评估
  7.支持与保障
  7.1人力资源
  7.2财力支持
  7.3物资装备
  8.预案管理
  8.1预案规划与编制
  8.2预案审批与衔接
  8.3预案演练
  8.4预案评估与修订
  9.附则
  9.1宣传与培训
  9.2责任与奖惩
  9.3实施与监管
  9.4预案解释部门
  9.5预案实施时间
  10.附件
  附件1二道区突发事件类别
  附件2各类突发事件指挥部名称及主要职责
  附件3二道区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1.总则
  1.1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要求,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二道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强化区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各专项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统筹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英俊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按照突发事件相应级别组织应对工作,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应急力量体系,完善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4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1.5事件分级与分级应对
  1.5.1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
  1.5.2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区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原则由区政府有关指挥机构负责应对;较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负责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报省政府负责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提请省政府报国务院负责应对,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6响应分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认为必要时,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区级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可分为四个响应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应急响应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二级应急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或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对于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2.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2.1应急预案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保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英俊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级应急预案。基层自治组织应急预案由社区、村等基层自治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基层自治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全区各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省、市相关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指挥协同、力量投送、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组织指挥体系
  3.1区组织指挥机构
  3.1.1领导机构
  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全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研究解决本辖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指挥协调相应级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导下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英俊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1.2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设立的区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区级专项指挥机构构成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或有关部门(机构)印发的文件中予以明确。
  各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相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3.1.3工作机构
  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
  3.1.4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区政府或区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由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负责人等组成的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英俊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在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市现场指挥部设立后,区现场指挥部应当服从市现场指挥部工作安排。
  3.2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库要及时更新、补充,动态调整。
  4.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4.1风险防控
  (1)区发展和改革局把突发事件应急及处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各行管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要依法对行业(领域)内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建立风险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3)英俊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加强风险隐患全过程管理,做好应急准备。
  4.2预警发布
  4.2.1预警
  区政府各行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4.2.2上报
  各行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上报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信息集成。
  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危险化学品、传染病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明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防及处置流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4.2.2.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启动专项指挥机构组织会商,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对难以确定预警级别的突发事件,要立刻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4.2.2.2发布预警信息。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驻地企事业单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作用,有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广播、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2.2.3预警措施。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有关方面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有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加强公众沟通,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5)其他必要的预警措施。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有关方面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根据实际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等,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其他必要的预警措施。
  区政府专项指挥机构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2.2.4调整、解除预警。
  加强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区政府专项指挥机构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1)区应急管理局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区应急指挥中心向区委区政府24小时总值班室及市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区委区政府24小时总值班室应急值守电话为0431—81296766,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英俊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各行管部门要及时将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区政府,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政府,涉及有关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抄送省卫生健康委,涉及社会安全事件的同时抄送省公安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属地、部门和单位等。
  5.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或配合救治病人,组织有关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英俊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调动应急人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5.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属地开展应对工作。区级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各属地(英俊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按照专项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设立指定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当国家或省、市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区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主动与其对接并接受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等在区委、区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区级各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本部门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5.4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专项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隔离和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非药物干预措施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在事态严重时,可以根据省、市文件要求采取居家办公、开展线上教学、停工停业等减少人员聚集措施。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应对事件产生的废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2)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造谣传谣、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政府专项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灾害现场信息、应急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慈善力量动员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应会同支持配合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应急联动机制。
  5.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原则负责应对的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区政府或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相关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应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各属地(英俊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于损失巨大,需要国家和省、市援助的,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予以支持。
  6.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筹指导下,以事发地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相关部门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英俊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属地要及时协调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铁路、工信、住建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区财政局要对需要支持的属地提供资金、物资支持,需要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提出请求。
  6.3调查与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一般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组织调查;对于引起公众关注、造成较大影响的一般突发事件,提请市政府提级调查。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支持与保障
  7.1人力资源
  (1)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2)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3)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英俊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工作。
  (5)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资源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7.2财力支持
  (1)区财政局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7.3物资装备
  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并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供给。
  8.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8.1预案规划与编制
  (1)区应急管理局要确定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本框架,明确编修单位。
  (2)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预案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8.2预案审批与衔接
  (1)二道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区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和各属地总体、专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3)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有两个以上牵头部门的,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起草,充分征求全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牵头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4)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在起草阶段及时与区应急管理局沟通,充分征求全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抄送市政府主管部门。
  8.3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8.4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附则
  9.1宣传与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二道区所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区教育局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教育局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9.2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区政府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区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实施与监管
  本预案涉及的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英俊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9.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10.附件

附件1二道区突发事件类别

4大类

分类

主要种类

水旱灾害

水灾

旱灾

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暴雨、冻雨、冰雪、雾霾、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高低温、台风等)

地震灾害

破坏性地震

地质灾害

突发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生物灾害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植物疫情

外来生物入侵

工矿商贸企业等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供水突发事件

排水突发事件

电力突发事件

燃气事故

供热事故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道路突发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人防工程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重污染天气

突发环境事件

公共

卫生

事件

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新冠肺炎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职业危害

职业中毒事件

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药品安全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经济安全事件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粮食供给事件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金融突发事件

群体性事件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其他

新闻舆论事件

 

附件2各类突发事件指挥部名称及主要职责

类别

指挥部名称

主要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

二道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研究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政策,组织指挥全区防汛、防潮、抗旱工作,以及城区供水、排水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组织开展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

应急管理局

二道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研究制定本区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组织指挥本区地震灾害抢救抢险抢修行动,安置受灾群众,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地震志愿者队伍、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二道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研究制定本区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组织指挥较大以上级别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二道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研究制定本区应对地质灾害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本区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与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二道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研究制定本区预防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方针政策,组织指挥本区安全生产事故和危化品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开展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二道区建筑工程与城区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研究制定本区应对建筑工程事故与城区公共设施事故的方针政策,组织指挥本区建筑工程事故与城区公共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

区住建局

二道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

研究制定本区交通安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的方针政策,组织指挥本区区域内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

区交警大队

二道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研究制定本区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组织指挥本区较大以上级别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开展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及消防器材装备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道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

区卫健局

二道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研究制定本区应对动物疫情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本区重特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二道区维稳联合应急指挥部

研究制定本区防范和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方针政策,组织指挥本区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全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建议,组织开展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

区信访办

二道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

研究制定本区应对恐怖袭击和重大刑事案件的方针政策,组织指挥本区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应对工作,提出全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建议。

区公安分局

二道区人民防空应急指挥部

研究制定本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指挥区空袭救援行动,组织开展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工作。

区武装部

 

 附件3二道区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序号

事件类别

处理主责部门

1

水灾

区应急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

2

旱灾

区应急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

3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雷电、冰雹等)

区应急管理

4

地震灾害

区应急管理

5

突发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区应急管理英俊镇政府

6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区生态环境分局

7

植物疫情

区农业农村局

8

外来生物入侵

区农业农村局

9

危险化学品事故

区应急管理局

10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火灾事故

区消防救援大队

12

道路交通事故

区交通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供水突发事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燃气事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供热事故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工业和信息化局

17

特种设备事故

区市场监管分局

18

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

区生态环境分局

19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新冠肺炎等)

区卫健局

20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区卫健局

21

职业中毒事件

区卫健局

22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区农业农村局

23

药品安全事件

市场监督管理二道分局

24

恐怖袭击事件

区公安分局

25

刑事案件

区公安分局

26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区商务局

27

粮食供给事件

区发改局

28

金融突发事件

财政局

29

涉外突发事件

区政府办

30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区信访局

31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区委统战部

32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区教育局

33

新闻舆论事件

区委宣传部

 
 
应急预案编写组
 
总 指 挥:
          陈铁志 区委书记
          刘  江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总指挥:
          汤大鹏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郭志刚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陈传伟 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韩伯强 区委常委、副区长
          李功军 区委常委、区武装部部长  
          李兴涛 副区长、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局长
          宫达文 副区长
          李  勋 副区长
          于  浩 副区长
          朱  楠 副区长
          耿立春 二道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成    员:
          张浩  区委办公室主任
          王云鹏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冰洁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高金龙 区人武部副部长
          宋显利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邹俊峰 区政府信访局局长
          王雪梅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胡险峰 区教育局局长
          刘岗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桂华平 区民政局局长
          闫冬  区财政局局长
          王明亮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作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哲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车大伟 区商务局局长
          姜涛  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张立明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赵玉龙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徐一双 区审计局局长
          杨军  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局局长
          高阳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道分局局长
          杨彤  市生态环境局二道区分局局长
          石召光 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副局长
          代宝喜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曹建坤 市公安交警支队二道大队大队长
          王星  英俊镇党委书记
          杜硌  东盛街道党工委书记
          张微  东站街道党工委书记
          李秀明 荣光街道党工委书记
          李伟达 吉林街道党工委书记
          李季  八里堡街道党工委书记
          邹建东 长青街道党工委书记
          寇传鹏 远达街道党工委书记
          刘萍  东惠街道党工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