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任务名称 | 单位地址 |
1 | 二道区兴益三品阁过桥米线吉林大路店 | 二道区吉林大路208-6号 |
2 | 二道区马振贵冷冻库 |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和平村前祁家屯 |
3 | 长春市二道区新发家天下房地产经纪店 | 长春市二道区长新路以南长春君子兰花卉交易中心二期A组团9#、10#楼102号房 |
4 | 长春市宁科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长春市二道区新开大街277号233室-A区069 |
5 | 长春市二道区顺泰水泥制品厂 | 长春市二道区长江工业小区东环路80号 |
6 | 长春市佳锐科技有限公司 | 长春市二道区丙三路以南、丙二路以北、丙三街以东、乙一路以西宝雍阁·金色8里城D地块18号楼1204号 |
7 | 长春市梦若田商贸行 | 长春市二道区新开大街277号233室-A区1262 |
8 | 长春市浅明好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与裕民路交汇红星国际广场7号楼202号A区1180号 |
9 | 长春欧亚商业连锁欧亚二道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东盛店 | 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2988号 |
10 | 长春市电小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分店 | 二道区东盛大街与岭东路交汇亚泰杏花苑高1-高4幢126号房 |
11 | 长春市二道区长春印幼儿园 | 二道区岭东路与乐群街交汇 |
12 | 吉林省新天地陶瓷有限公司 | 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4号 |
13 | 长春市第二十九中学 | 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1157号 |
14 | 吉林省力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二道区东盛大街1256号 |
15 | 长春市中医院(长春市职工疗养院) | 长春市二道区和顺2条115 |
16 | 长春市二道区长江学校 | 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长江村四队 |
17 | 长春汽车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东郊CNG加气母站) | 朝阳区延安大路421号7楼(二道区四通路4439号) |
18 | 长春市宏盛综合市场 | 二道区乐群街与兴隆路交汇处 |
19 | 吉林延安医院 | 二道区东环城路7188号 |
20 | 长春鸿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自由大路4755号 |
21 |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 自由大路5399号 |
22 | 长春市煜宝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滨河胡同13、17号 |
23 | 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039号 |
24 | 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 | 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北(经营场所:二道区长石公路十公里) |
25 | 二道区大先生音乐餐厅 | 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982号综合市场三楼 |
26 | 长春蓝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蓝港中心) | 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远达大街交汇蓝色港湾二期G区23栋1单元301号房 |
27 | 吉林省小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与经纬路交汇处临河小筑1号楼地下室 |
28 | 吉林省胜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1-26栋S103号房 |
29 | 吉林省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平路西与河堤路交汇 |
30 | 二道区胜辉物业经销处 | 二道区远达大街826号红星美凯龙家居广场A005022号 |
31 |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热电一区) | 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热电二厂家属区 |
32 | 长春市鼎名府物业有限公司 | 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与经纬路交汇上东城市之光12#【幢】1单元603号 |
33 | 长春市红星惠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第四栋1709号房 |
34 | 长春市伟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二道区第一国际中心大厦A座431室 |
35 | 吉林省中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长春市二道区金色橄榄城小区三期37栋四楼 |
36 | 吉林省吉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蓝港中心21栋 | 二道区惠工路与远达大街交汇蓝色港湾二期G区 |
37 | 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加油站 | 二道区惠工路1号 |
38 | 长春市润德燃气有限公司 | 二道区四通路12号(消防队西侧) |
39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四通路加油站 | 东环城路与四通路交汇 |
40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中环加油站 | 二道区东荣大路1626号 |
41 | 长春市华光气体厂 | 二道区泉眼镇胡家村(力畜达药厂西) |
42 | 长春市石铁加油站 | 二道区公平路87号 |
43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洋浦大街加油站 | 二道区吉林大路北、洋浦大街西 |
44 | 吉林省海洲经贸有限公司 | 二道区吉林大路4389号 |
被检查单位需要做哪些准备?
一、安排人员配合现场检查,通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到场配合检查。
二、准备相关台账材料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类(1)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职责。(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防火巡查、检查制度。(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5)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6)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7)火灾隐患整改制度。(8)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10)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12)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制度(含防雷、防静电)。(1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4)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15)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分工文件。(16)其他结合单位情况拟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 2、消防工作记录类(1)防火检查记录。(2)防火巡查记录。(3)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4)火灾隐患整改记录。(5)灭火救援演练资料。(6)消防宣传工作记录。(7)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8)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岗前培训记录。(9)特殊工种、重要岗位培训资格证书。(10)消防设施设备、特种设备操作规程。(11)消防设施设备维护记录。(12)自动消防设施维保记录。(13)年度消防安全评估报告。(14)油烟管道清洗记录。(15)动火作业审批、监督记录。(16)竣工验收总平面图和消防设计文件。(17)单位建设工程、改建项目(含内装修)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安全检查合格证。(18)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实施记录。 以上公示单位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如发现下列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其参加培训;拒不参加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在防火卷帘下摆放或者设置影响其功能的障碍物的;(二)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三)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五)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脱岗、漏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六)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七)在人员集中区域或者河沟、下水道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液体的;(八)在可燃商品的储存、销售场所使用电炉、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的。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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