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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时间:2020-05-20 14:34 来源:二道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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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海英,女。

  202019日二道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长春市二道区保利远达大街小区D10101号,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非法所得29565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万玖仟伍佰陆拾伍元并没收药品器械,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的执业活动。

  因无法直接送达,本机关于2020320日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长二卫稽罚告﹝202002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你未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长二卫稽罚告﹝202002号),现视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长二卫稽罚告﹝202002号)送达。

  因无法直接送达,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二卫稽罚﹝202002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二卫稽罚﹝20200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二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二道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370

  联系电话:0431-84920295


  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

                                20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