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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时间:2020-03-16 09: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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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局实际,现就组织开展系统内抽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全系统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我局系统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向纵深开展。

    二、抽查形式

    根据我局监督管理内容,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制定以下抽查方式:一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基层科带队组织开展抽查工作;二是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由监督科带队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抽查。

    三、工作要求

    1.对所有涉及行政检查的所有监管事项(包括各类专项整治、联合检查等工作),除特殊重点领域,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以外,均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管。

    2.对不同抽查检查事项,不同监管层级、不同业务条线要尽可能采取多处(科)室联合的监管方式,发起处(科)室作为牵头部门,实施处(科)室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

    3.积极发起或参与有关部门根据同一监管目的、不同抽查检查事项、不同监管层级、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发起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4.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等结合,针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特殊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不参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落实调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办公室,主要负责起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措施办法和制定相关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根据综合监管平台绩效考核系统考核“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工作。法律服务监督指导科,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方案;负责对辖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及时公告检查结果。基层工作指导科,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方案;负责对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及时公告检查结果。

    五、实施步骤

    (一)编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检查对象的5%,不高于20%;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部门内尽可能采取联合抽查。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含编办文件规定)及清单编写的相关要求,会同区司法局法制科(合法性审查),在“互联网+监管”系统提取所有监管事项作为检查事项清单,确保“清单之外无监管”,并录入省综合监管平台,经司法局审核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上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抽查计划

    1.制定本条线的抽查计划。具有监管职能的业务科室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制定抽查计划,会同本单位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录入综合监管平台报法制科审核后发布。抽查计划内容包括抽查事项、组织实施期间、抽查比例、需要联合的其他部门名称等项目。

    2.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按照系统内联合随机抽查清单内容,会同本单位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其他参与部门或处(科)室共同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并录入综合监管平台报法制科审核后发布;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联合完成。

    3.分段式抽查计划。有省厅、市局下发分段式双随机抽查工作任务的,对于一般检查事项,各单位不再实施抽查计划;对上级检查部门已经实施同一事项检查的监管主体,除有正当理由外(向上级检查部门事前说明),不得重复检查。分段式双随机抽查工作任务相关部分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三)建立“两库”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录库。具有监管职能的业务科室在综合监管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名录库,录(导)入综合监管平台。原则上一个检查事项要对应一个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

检查对象名录库可包括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自然人,也可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法人机构。在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纪检部门应当全程参与监督,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2.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具有监管职能的业务科室根据抽查事项清单,会同本单位法制部门(资格审查)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一个检查对象名录库要对应一个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该抽查事项清单实施主体有监管职责的全部检查人员,报本单位法制部门(备查)并录入监管平台。任何部门不得以专业检查为借口,指定部分执法检查人员建立特殊的人员名录库。对专业性较强的特定领域抽查,尽可能吸收本单位近似专业人员参与,逐步扩大专业检查人员队伍。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各单位应及时清理维护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管理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执法资质、业务领域,关联监管事项清单,分类标注建立相应的检查人员名录库,所有与本实施主体监管职责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都应入库。

    (四)实施抽查

    具有监管职能的业务科室,依据市局各业务条线的处室在监管内容和流程、要领等方面的指导,按照抽查计划组织实施本业务条线的抽查检查工作。

    (五)统一公示

    抽查结束后,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督办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