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内容,要本着准确、简明、有效的原则,结合单位的工作实际进行确定。
第三条 执法依据公示。要将现行的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公示,增强透明度,便于执法人员和相对人共同遵守执行。
第四条 职责范围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将编制部门所确定的职责范围和机构设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执法程序公示。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将直接涉及群众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各项办案程序和要求,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六条 执法纪律公示。要将岗位职责、办案时限、文明用语和廉洁纪律以及投诉途径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以便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第七条 各执法中队要根据本中队的具体条件和工作实际,采取悬挂公示牌,设立咨询点、开辟公示专栏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公示活动。
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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