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二府复[2019]1号
黄某:
你对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的《关于黄某提出相关信息申请的答复》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是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其作出的答复行为应视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对此没有行政复议管辖权。你们应当依法向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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