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二府复[2019]3号
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滨河小区210栋西侧。
负责人:赵金财,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毛某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长二东××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19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长二东××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获取的××村村规民约不存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被申请人以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公开的做法没有法理和事实依据,不公开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称:毛某1968年至1978年在××村工作,由于毛某本人原因,于1979年离开该单位。按照《××村村规民约》中规定:凡私自离开××村三个月的,不参加生产的,开除其社员身份,不再视为社员,不再享受任何社员待遇。故毛某与××村无任何关系,其申请公开《××村村规民约》因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征求了第三方(长春市××公司)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我街不予向其公开。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18年9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村村规民约》。2018年11月19日本机关作出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长二东××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的决定。2018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且第三方(长春市××公司)不同意公开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长二东××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9年1月3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复议决定书(长二府复××号);
2、长二东××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3、长春市××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但长春××公司并不是××村村规民约的制定者,所以并非是涉及合法权益的第三方。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长二东××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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