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二府复[2019]4号
周某:
你对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道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收到你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道分局是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不是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对此没有行政复议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你应当依法向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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