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二府复[2019]7号
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长春市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杨青宇,局长。
申请人毛某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19年4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2019年2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村“村改居”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长二发改××号)及制定的事实依据、法理依据,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登记回执,但之后并未作出书面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毛某申请的有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19年2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关于××村“村改居”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长二发改××号)及制定的事实依据、法理依据。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号-回《登记回执》,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登记回执》载明被申请人将于2019年3月11日前向申请人作出相关书面答复。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以及《登记回执》载明的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2019年4月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毛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发改局××号-回《登记回执》。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3月11日前作出书面答复,但被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届满前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进行有效送达,也未依法作出延长答复期限的通知。因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事实清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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