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二府复[2019]9号
申请人:闫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滨河小区210栋西侧。
负责人:赵金财,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闫某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长二东××号-非告《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长二东××号-非告《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称:本人经访二道区农经站获取××公司报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现金账是由东站街道办事处报上级机关的,区农经站告知他们只对办事处而不对××公司。而办事处告知不是办事处制作也不是获取单位,明显推卸责任。鉴于上述事实及理由,东站街道的应予告知。
被申请人称: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经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由××公司制作,并对外进行了公示,同时该信息由公司报区农经站,故我办事处既不是制作单位,也不是获取单位,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公司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明细报表。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长二东××号-回《登记回执》,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5月27日,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由××公司制作并对外进行了公示,同时该信息由公司报区农经站,被申请人既不是制作单位也不是获取单位,故作出长二东××号-非告《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2019年5月2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长二东××号-回《登记回执》;
2、长二东××号-非告《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由被申请人保存,且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实其申请的信息是由被申请人保存。因此,被申请人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长二东××号-非告《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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