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二府复[2019]12号
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滨河小区210栋西侧。
负责人:赵金财,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毛某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长二东××号-非告××《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于2019年7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长二东××号-非告××《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将《××村村规民约》对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2018年9月13日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在行政工作中获取的政府信息《××村村规民约》,被申请人先后两次发文告知其不履行职责,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长春市二道区政府2018年11月19日与2019年3月3日分别作出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长二东××号-不告与长二东××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2019年5月8日作出长二东××号-非告××《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称: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建议申请人向长春市××公司咨询。对于以上和前两次被撤销的不予公开告知都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应予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时限内履行给付政府信息《××村村规民约》。
被申请人称:2018年9月13日申请人申请获得《××村村规民约》,上述材料原件经了解应由长春市××公司保管。××村改制后为长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村在改制前上级单位为英俊乡人民政府,《××村村规民约》应由当时的英俊乡人民政府备案保存,故不属于我街政务信息公开范围。综上所述,我街向申请人开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属合法合规行为,申请人可向长春市××公司咨询申请公开。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18年9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村村规民约》。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长二东××号-回《登记回执》,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5月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政务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长二东××号-非告××《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2019年7月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长二东××号-回《登记回执》;
2、长二东××号-非告××《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在长二府复××号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其中证据包含《××村村规民约》。此后申请人已经通过查阅复制该行政复议档案复印了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村规民约》。因此,申请人在已经获取《××村村规民约》的情况下仍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提供该村规民约的要求,本机关不予支持。对于被申请人以不是保存机关为由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与事实不符,本机关在此予以指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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