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搜 登录|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五公开 > 结果公开 > 行政执法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12-11 14:38 来源:区司法局
【字体: 打印

长二府复[2019]13

  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长春市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杨青宇,局长。

  申请人毛某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974日作出的长二府发改××-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197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974日作出的长二府发改××-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按2019219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的所需信息,提供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中国公民,国家机关依法登记60年的属地农民,依法规有权获取被申请人制作的《关于××村“村改居”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长二发改××号,并其制作该处理意见的法理依据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以修订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为由,作出不予公开告知书,无事实依据,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故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并责令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按2019219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内容提供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毛某对本机关于201974日作出的长二府发改××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服为由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于毛某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192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关于××村“村改居”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长二发改××号)及其制作该处理意见的法理依据。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回《登记回执》,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于2019311日前作出书面答复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19620日由本机关作出责令被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复议决定。201971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74日作出的长二府发改××-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回《登记回执》;

  2、长二府发改××-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包含制作处理意见的法理依据,该内容仅为咨询性质不属于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74日作出的长二府发改××-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