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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12-11 14:39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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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二府复[2019]15

  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滨河小区210栋西侧。

  负责人:赵金财,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毛某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办事处于2019620日作出的长二东××-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198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办事处于2019620日作出的长二东××-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诫被申请人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按申请人申请人表要求提供所需纸面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18727日曾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撤销××村民委员会工作方案》,被申请人于2018815日作出长二东××-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后经行政复议撤销了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81023日,被申请人又作出长二东××-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申请人认为不予公开没有事实和法理依据,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申请人于2019620日再次作出长二东××-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若被申请人坚持主张该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从二道区民政局获取的信息看,2007年的撤村不涉及农村集体经济和企业改制,因此被申请人应公开来路。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作出长二东××-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表明其不服判决。

  被申请人称: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系村民自治组织。《关于撤销××村村民委员会工作方案》系原××村实施上述职能过程中制定的。改制后,该文件原件始终由长春市××公司管理、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关于撤销××村民委员会的请示》(长二东发××号)中明确写明:东站街道办事处××村于20074月制定了《××村撤村实施方案》,并直接交于上级部门,未在街道进行保存,故该文件不属于我街道办事处政务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我街道于201966日向第三方长春××公司征求意见,该公司作出了不同意公开该信息的书面回复。综上所述,我街向申请人开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属合法合规行为。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20187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关于撤销××村村民委员会工作方案》,被申请人先后作出长二东××-不告和长二东××-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9620日,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号作出的二审判决,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长春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作出长二东××-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98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长二东××-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2、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号;

  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应主张其非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按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而非以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620日作出的长二东××-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