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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12-11 14:41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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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二府复[2019]17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负责人:耿立春,局长。

  申请人郭某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建局于201986日作出的长二住建××-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及长二住建××-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不服,于20198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建局于201986日作出的长二住建××-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及长二住建××-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依法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长春市××有限公司法人的产生要依法依规公平公开产生并进行公示。长春市××有限公司的流水账以及收支明细以及劳动公园市场××工程预算书均是客观存在,应依法公开。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长春市××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二道区住建局行使股东会职权,市场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监事产生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流水账及收支明细,其是企业经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应予以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劳动公园市场××工程为2016年长春市(二道区)旧城改造二期项目十标段,该项目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没有工程预算书。并且,旧城改造项目合同的发包人并不是二道区住建局,而是长春市××工程有限公司。旧城改造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是长春市政府为快速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全市整体工作进程,减少相应环节,统一确定的工程总承包方式。涉及施工一体化项目建设单位不需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只确定基本工程方案,以工程结算折扣系数和承包综合能力来确定总承办人,并由总承包人承担后期的工程设计、施工责任等相应风险,所以没有工程预算。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7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长春市××有限公司王某及吕某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监事产生办法及法定程序、长春市××有限公司流水账及收支明细以及劳动公园市场××工程预算书。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长二住建××-回《登记回执》,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86日,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中有关长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监事产生办法及法定程序不属于政府信息,故作出长二住建××-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中有关长春××有限公司的收支明细不属于政府信息,有关劳动公园市场××工程为长春市(二道)旧城改造二期项目,该项目为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不存在工程预算书,故作出长二住建××-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01982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长二住建××-回《登记回执》;

  2、长二住建××-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3、长二住建××-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监事产生办法及法定程序、公司流水账及收支明细等信息须是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劳动公园市场××工程属于长春市旧城改造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依据合同内容可知发包人为长春市××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并无相关管辖权,其作出信息不存在的决定属于超越职权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劳动公园市场××工程预算书政府信息不存在内容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维持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86日作出的长二住建××-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2、维持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86日作出的长二住建××-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中有关长春市××有限公司流水账及收支明细的决定;

  3、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86日作出的长二住建××-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中有关劳动公园市场××工程预算书的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