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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0-12-11 14:43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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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二府复[2019]19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负责人:耿立春,局长。

  申请人郭某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建局于201992日作出的长二住建××-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不服,于20199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建局于201992日作出的长二住建××-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依法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公开长春市××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是谁出资,事实没有二道区财政局、城建局和劳动公园的出资。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长春市××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公司章程为证。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注册资本等信息,其是企业经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应予以公开。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8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长春市××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是谁出资、现金还是转账、账目凭证、审批凭证。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92日,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中有关长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信息均不属于政府信息,故作出长二住建××-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0199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长二住建××-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2、《长春市××有限公司章程》。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应主张其非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按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而非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92日作出的长二住建××-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