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二府复[2019]21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负责人:耿立春,局长。
申请人郭某对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建局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长二住建××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住建局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长二住建××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依法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劳动公园绿化养护合同》是劳动公园管理人员及公民监督管理的依据,政府采购服务要依法公开,决不允许暗箱操作,造成财政资金流失、财务质量无一管理的乱作为。
被申请人称:第三方长春市××有限公司表示合同内容涉及公司相关的施工经验、施工技术等信息,是公司多年从实际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公开合同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拒绝向社会公开合同信息。劳动公园绿化养护合同是二道区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流程公开招标产生且已进行公示,不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本机关认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合同有合理理由,且不公开合同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决定不予公开。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劳动公园绿化养护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8月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方长春市××有限公司送达了长二住建××号-征《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2019年8月11日长春市××有限公司作出不同意公开该合同的回复书。被申请人故作出长二住建××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9年9月1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长二住建××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2、长二住建××号-征《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
3、长二住建××号-征《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送达回证;
4、《政府信息公开征求回复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应主动告知申请人获取合同的途径,而非仅以第三方长春市××有限公司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长二住建××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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